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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年,英国女王颁布了《为了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案》,标志着著作权制度的诞生,纸质图书由手工抄传进入到批量复制阶段;1895年,法国的卢米埃尔兄弟制作了电影;1906年,美国第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诞生;1994年,索尼公司联合美国公司和东芝制定了关于光盘的标准,光盘DVD的标准诞生了。
著作权的介质,从纸介质到以声光电磁为介质,用了200多年。上世纪70年代,互联网诞生,进入中国已经到了上世纪的90年代。互联网的产生改变了很多,例如,前面说到的声音、文字、图像仍然可以在互联网上表现出来,但是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传播快,而且没有介质。互联网是革命性的,进入中国虽然不到30年,但它不仅延伸、渗透在经济与文化的方方面面,也改变着我们的认知。
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带给人们思考
回顾历史,有以下三点是值得思考的:
一是观念永远在技术之后。互联网出现以后,我们一直在预测互联网的发展。出于对传统知识和经验的把握,我们对互联网发展的预测每一次都是滞后的,人们认知的能力远远慢于互联网的发展,为什么?是因为技术发展太快。
二是作品的井喷式增长。上世纪90年代,我负责出版管理工作,当时,中宣部在黑龙江开了一个座谈会,主题是“以优秀作品鼓舞人”,重点讨论长篇小说的创作与出版。时任新闻出版署署长于友先汇报时说,全国每年出版长篇小说587部。时任中国作家协会党组书记翟泰丰认为,不止这个数,他们统计有近千部。其实于友先指的是出版图书的数量,翟泰丰讲的是创作作品的数量,这两个之间是有差异的。虽然是一个小插曲,但能够看出,当时不仅长篇小说作品的数量是有限的,所有图书、电影、电视、音乐等数量虽然逐年增长,但都在传统经验把握范畴内。现在长篇小说有多少?以互联网中的网络文学来计算的话,至少是200万部。这200万部如果和90年代的几百部或者近千部相比较,就可以知道这是什么数量级的增长。其他领域的作品以前都是较少的,包括电影、电视、音乐领域。比如,腾讯、网易等都已涉足音乐领域,作品数量井喷式增长,这是我们没有预测到的。
三是互联网的发展分两个阶段,即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对于互联网,我们的认识,一方面是快捷,另一方面是海量。移动互联网可以让我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任何内容。但是,我们对技术进步带来的矛盾与问题都估计不足,以至于互联网中版权领域的矛盾、纠纷、冲突迭起,真可谓“按下葫芦起了瓢”。我们却一直在用传统的既定思维、逻辑和原则对待它。现在我们进入了5G时代,移动互联网出现之后就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基于对网络的经验认识,人们的认识永远是滞后的,技术永远走在前面。对于技术发展,一些非常有远见卓识的年轻人充满信心,他们说,不仅要迎接新技术,还要拥抱新技术、拥抱5G。
我国著作权制度应有较大变化
从以上三个阶段来看,现行著作权制度还是基于比较传统的情况,已经滞后于发展,这个观点并不仅仅是我本人的观点,无论是学界还是产业界,方方面面都有这样的感受。
面对这样的现状,著作权制度需要有一个比较大的调整,才能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诸多版权问题。今年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专门主持召开了一次著作权修法的协商会,很多专家在会上讲了许多非常中肯的意见,著作权修法滞后了,各方面是很不满意的。深入思考,也可能有它很好的一面。好的一面就是,我们也可以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弯道超车”。中国从农业社会进入到工业社会时间很短,中国工业化还没走完,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我们走在国际前列,这和技术进步、“弯道超车”直接相关。
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应该有一个较大的变化,为什么要有较大的变化?因为我们的“脚”长大了,“鞋”如果还是那么小,穿进去是很不舒适的。社会实践发生变化之后,这些制度、法律等属于上层建筑的东西要跟着变化,这是必然的。
变化,也不能是颠覆性的变化。为什么呢?因为大家知道《著作权法》基于《民商法》,基于社会契约精神,是意识自治。
意识自治是什么?在著作权范畴就是权利人基于自愿,既可以保留许可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现行《著作权法》没有给出自愿放弃权利这一条,没有一个合理的接口,这样就导致大量版权作品是用一个尺子来衡量的,用一个尺子衡量的时候就出现了很多矛盾,我们适应不了,纠纷不断,法院里面案子堆积如山,永远也判不完。解决问题根本方法应该是什么?应该是基于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作者声明放弃权利,只保留人身权利,以利于这些作品更广泛传播,这个数量有多大呢?应该占所有作品的90%以上,电影、电视剧等大作品例外。
作者放弃权利是为了广泛传播,当作品拥有众多读者时,还可以选择收回权利。
关键是《著作权法》要给出一个接口,允许作者选择保留权利,或者放弃权利,让作者自己作出选择,如果认为没有达到普遍向公众传播实现获益权,可以在互联网中作出标记,标明放弃作品的财产权。如果认为这个作品好,必须去做作品登记,做了作品登记之后,可以严格保护你的权利。如果出现了侵权等纠纷,作品登记就是司法判决必须的证据,而现在作品登记一般作为初始的证据。
从法理上讲,这个问题和现在著作权制度不矛盾,但是我们需要给出一个接口,这是非常重要的。给出接口可以让我们集中精力保护、管理、运用好这10%左右的作品,更好地挖掘其价值。
当然,这是动态的,90%自愿放弃财产权中的作品,在传播中,必定会有一些进入这10%之中。在保留财产权的作品中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如果这样,版权的纠纷将大大降低,法院堆积如山的案子也将大大减少。
我们现在都讲“这是我的权利”“我的作品”,很少有人想到读者的权利。在政协的双周协商会上,我听到一句十分深刻且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话:“大家都在讲权利,讲作家的权利,出版社的权利,那么,读者有没有权利?”的确,现在海量的作品,读者怎么去选择?我们从多年前的书荒走到事情的另外一面,现在书太多了,读者没法选择,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
版权的价值和力量需要挖掘
新时代我们需要高品质的文化产品,高品质的文化产品在哪里?如何从浩瀚的作品之中选择出来?
举一个例子,3年前我去成都,参加了一个读书活动。现场讲书的人,讲的内容是关于人工智能的。听完他的讲述之后,我感觉讲得非常好,马上就去买了一本书。后来,这位主讲人告诉我,他讲过的每一本书销售都增长了10倍。那时他已有300万会员,再一次见面的时候,会员已经增长到2200万人。我认为,他讲得好是一方面,而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他抓住了读者的新需求。这也是很值得思考的。
我以前经常说版权是有价值的,版权是有力量的,我现在基本不这样讲。在海量作品之中,只有不到10%的作品才是有价值的,才是有力量的。或者是更少更稀缺的作品,才能呈现出力量。大多数作品价值不大,或者没有价值。就一般而言,价值不是自我判断,而是放在市场里面得到检验,才是真正的价值。
怎样挖掘版权的价值和力量呢?2006年,我去日本访问时,日本软件协会的秘书长梅田久写了一本书,是讲知识产权的,里面有一句话“20世纪是专利的时代,21世纪是版权的时代”。
进入新时代,版权的价值在凸显,因为作品(包括影视、图书、音乐)需得到授权才能传播,而在运营传播中,不仅要用精神价值,也要用财富来衡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过《版权对经济和社会的贡献指南》,我们也引入了这个统计的指标体系,把版权产业分为四类,即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产业。国际和我国的调研都证明,版权对经济和社会的增长、对GDP的贡献是较高的。
今年7月,我参加了2019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会,有两件小事,和大家分享:
第一,我看到了很多版权衍生品,像《流浪地球》,电影里有很多装甲车,开发者把那个装甲车包装成典藏版,售价4000多元,当然也有比较便宜的。据我了解,截至今年7月,《流浪地球》的版权衍生品销售额已超亿元。
第二,山东有一款酒,酒瓶上印的是邓丽君的头像,厂家介绍说他们跟邓丽君文教基金会磨了好几年,终于把合作谈下来了,文教基金会购买了邓丽君的形象和词曲的版权,授权的范围很窄,只能使用在这家酒厂生产的酒的包装上。在现场我问:“你们用什么价格买下来的?”厂家说,加上后期的一系列事宜,过千万是肯定的。
现在授权很火爆,除了商标授权,还有版权授权,版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最大的特征是什么?如果创造出来有市场需求而没有用,我们称之为版权“沉默”。经济学里面讲资产沉没,“沉没”就是没有了,版权的沉默是静默。它存在,但没有用它,也可称之为“空驶”,如一辆货车,不拉货,却在跑,很浪费。
我还见到北京小鸡磕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狗年他们做了版权衍生品小狗,原创作品是一个韩国人的雕塑。他们公司买了这个雕塑的衍生品授权,给出的价格比这个原创作品的还高,他们把这个版权买过来做了衍生品。这个衍生品能做到什么程度呢?实际情况是,他们一年就卖出了两万个。
新时代,版权需要新视野,制定适应发展的新规则,建立新秩序。在此基础上,版权的价值需要重新认识,并挖掘出来,造福社会。
(作者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
本文是作者在2019中国·北京国际版权授权大会上的发言,刊登时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