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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9年,版权领域的话题依旧“热搜”不断——“黑洞图片”事件将图片版权保护推上热点榜;媒体融合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不断刷新大家的认知;备受瞩目的区块链技术能否破解版权领域的“疑难杂症”再次成业界研究的重点;人工智能生成物、直播、短视频的版权保护问题也一次次考验着集体智慧……年终岁尾,当我们再回顾这些话题,争议与思考也将成为不断前行的动力。
话题一: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保护运营秩序
话题背景: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黑洞图片”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图片版权的讨论与思考。随着传播方式的深刻改变,飞速发展的图片市场需要得到进一步规范与治理,这不仅对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每一个从事图片行业的人敲响了警钟。
专家评述:
整治成效明显,困难仍旧存在
伴随着内容、渠道、技术、平台乃至管理深度交融的媒介融合时代的到来,各类媒体尤其是微信公众号、APP等新兴媒体,都将图片作为提升传播效果的重要元素。如此在带给图片产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图片成为近年来版权尤其是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新热点。
基于此,“剑网2019”专项行动将“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保护运营秩序”作为5项重点整治内容之一,明确要“严厉查处图片公司通过假冒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整治图片公司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滥用权利、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如此安排,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版权部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灵活性、高效性特点,一方面把维权作为工作重心,致力于维护图片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通过约谈、下架甚至关停等手段对涉嫌侵犯他人图片权利的新闻网站、应用程序及自媒体侵权行为进行惩处;另一方面又对涉嫌通过虚假授权等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单位进行查处,使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滥用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在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保护链的同时,也使民众的图片版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类媒体在使用图片时更为谨慎,图片市场版权秩序日益规范。
在行政管理能力不断升级的同时,作为版权保护“双轨制”之一的司法保护工作也在快速推进之中。面对快速增长的图片侵权案件数量,不仅法院持续加大审判力度,依法维护权利人权益,新成立的互联网法院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作为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互联网法院坚持“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完成起诉、调解、庭审等诉讼全流程,使权利人诉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在解决图片侵权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等长期困扰图片版权领域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被根本解决。不仅如此,随着作品传统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在数字时代被深刻改变,侵权速度更快、侵权方式更隐蔽、表现形式更加多样等特点也开始在图片领域出现,如“图解电影”侵权案等。如此在给权利人提出如何辨别侵权作品、如何有效维权等问题的同时,也给司法及行政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辉
话题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作品
话题背景: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的快速发展在众多领域实现了惊人的创新和突破,也在方方面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越来越多,其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讨论也越来越热烈。
专家评述:
可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进行制度建构
如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创造性的活动,或极大程度地模拟创造性的活动已经成为现实。人工智能技术尤其是深度学习的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作品的创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人类的创作。未来,人类可能不再是原创性作品的唯一来源。而对于这些人类并没有直接参与创作,也无法预测出人工智能到底会生成何种形式的强人工智能生成物,其是否能够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值得深入探讨。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是人类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作品是“人类”的创作成果,作品的创作主体应该是人类,而且最终形成的表现形式应该是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第二,作品是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是主观之于客观的结果;第三,作品中体现了人类的“思想与情感”,这也是作品的价值所在;第四,作品是人类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符号的排列组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这些外在表现形式的构成要素是符号。
人工智能在现行《著作权法》语境中只能“生成”而非“创作”内容,其根本缘由在于其并非人类——现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体。
人工智能的核心是算法和数据,人工智能的产出能否等同于人类创作呢?乍看起来,其生成过程中并没有人的因素起作用。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即便是算法和数据训练的产物,但算法仍然是人的创作成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中仍然凝结了人类的创造性劳动;数据训练必定有劳动和投资,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必然存在投资。
如果我们把算法和神经网络系统比作人脑的结构,把人工智能接触的数据比作人类学习的过程,那么人类的创作行为和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更何况随着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升级,人工智能创作的东西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讲,可以给人类带来许多愉悦的欣赏体验。在这种情形下的创作行为,不论是人类的还是人工智能的,都是“输入”和“输出”的过程,都是通过数据接触进行深度学习和训练的结果。既然人工智能存在创作行为,而且创作的作品具有原创性,对其赋予相应保护的障碍就应该消除。
总的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也无实质差别,所以,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可借鉴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等现行规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进行制度建构,采取“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一方面,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地位和人工智能的创作者地位;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卢海君
话题三:短视频带来的法律争议何去何从
话题背景:短视频行业近几年日新月异,不断发展。作为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短视频在移动终端普及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日益成为极具价值的版权内容资产,而围绕它产生的法律争议也逐渐增多。
专家评述:
短视频虽小,亦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现行《著作权法》语境中,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产物,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随着社会的演进,新形式的作品类型不断涌现。如短视频的出现及风靡,就带来了新的思考:有的短视频主要内容为对客观事物的记录,这真的融入了作者的主观创作意图并属于作品吗?有的短视频仅有几秒钟,时长这么短,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短视频的艺术品位良莠不齐,相对于传统的音乐、美术作品来说,整体的艺术价值要低得多,能够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相提并论吗?
但凡创作,从来都不可能是客观的。本来存在的生活与记录下来的生活,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客观存在,后者是主观创作。一个表达中,无论融入思想还是情感,都着实能够成就其作品地位。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而短视频因时长有限难担此任。然而,时间长短和艺术价值高低之间并无明确的相关关系:世界上第一部电影作品只有一分多钟,亦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作品。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不存在短视频这一类型,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并非界定是否具有“作品”资格的标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虽有关于作品的定义以及作品类型的列举,然而,随着新技术的出现,短视频并非唯一难栖息于《著作权法》之巢中的新作品形式。任何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是创作成果,其就是作品。而其在《著作权法》中处于何种地位,是保护模式和力度的选择,是第二性的制度选择问题。
此外,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除了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之外,还有制品的邻接权保护,而后者不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期限上,都处于较低的状态。有观点认为,短视频纵使有原创性,其有限的原创性也使其只能落入制品的保护。
事实上,创作从来都是很主观的,创作本无高低。创作本质上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思想有高低,而情感无高下,更遑论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有高低之别。作品与制品的区分仅是立法选择的产物,且尚非世界通行之概念。原创性是有无的问题,而不是高低的问题;是法律价值的评判,而并非艺术价值的评判。只要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产物,而并非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就满足原创性标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短视频确实表现多样,但都是作者自我表达的工具;短视频确实良莠不齐,但只要是源于作者的创作成果,都满足原创性要求,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具有艺术价值的短视频赋予版权保护,不会减损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低俗短视频的内容进行治理,与是否赋予其著作权保护不存在必然联系。
总的来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短视频同样是作者创作行为的产物,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在满足原创性的前提条件之下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与短视频有关的司法裁判中,与其无谓“纠结”,还不如“释怀”,对短视频作品提供一体化、扁平化和普惠化的保护,为短视频行业建构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卢海君
话题四:区块链将如何助力版权保护
话题背景:作为近些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项新型技术,区块链在版权领域的应用给人们带来无限期待。尤其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直播、短视频等“花样百出”的互联网表现形式,更是将业界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向了新一轮讨论的高潮。
专家评述:
区块链为解决互联网版权问题提供可能
2019年“双11”成交额再创新高,其中电商直播功不可没。据说,没有一个能从李佳琦直播间空手出来的女生,如果有,就是“抢不到”。然而,疯狂抢购之后的售后问题,才是最令消费者、商家以及主播头疼的。直播说好的加赠呢?实物怎么和直播画面不一致?怎么没有直播说的效果呢?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新商业模式纷至沓来,直播的范围愈加广泛,从游戏解说、教学应试到唱歌直播再到电商带货,其中涉及的版权侵权问题也接踵而至。
在《炉石传说》游戏解说案中,法院因未看到诉争的特定解说及具体解说内容,无法判断主播解说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就无法认定主播解说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斗鱼一姐”冯提莫直播间播放他人歌曲侵权一案中,法院通过保存在直播平台上的视频录屏,认定主播在直播时未获许可播放音乐作品,直播平台作为视频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样,通过观看直播时平台放出的链接下单,购买商品,赠品内容、价格甚至购买的商品本身都是实时播放的,你下单的链接可能如灰姑娘的水晶鞋一般挺不过午夜12点,事后如何进行维权呢?
虽然直播都有录屏,也可随时回放、截屏,但这些视频只存放在平台上,平台可随时进行管理甚至清理。每个品牌入驻直播间都有“坑位费”,商家在与主播经纪公司解除合作关系后,是否还能使用主播宣传的录屏?主播口红试色的画面没有注明品牌与色号,出现在不同的品牌链接里,又有几个“挚爱粉”可以真正分清呢?
由此看来,直播中的确权与侵权存证都是版权保护的痛点,而如今频频被提及的区块链技术恰好为解决这一痛点提供了可能性。区块链采用点对点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多节点共识机制等技术手段,建立强大的信任关系和价值传输网络,具备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集体维护、可靠数据库、公开透明的特征,被认为是天然适合版权保护的技术。
在直播领域进行区块链存证具体表现在:存,即直播画面及内容等数据信息实时上链;证,即证明上传的数据不可篡改。直播平台亟须建立具有取证节点、维权节点、确权节点、可信第三方节点的版权区块链,不仅仅在版权保护方面,更在版权出海及孵化、版权交易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最近被央视点名表扬,走红海内外的李子柒为例,其视频被放在文化输出的高度上备受热议。与直播相比,李子柒视频的版权价值不言而喻,在合理规制下的直播领域版权产品未来依然可期。
当然,关于区块链存证在司法领域进行应用的争议仍然存在,但在区块链技术上,中国互联网行业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相信作为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之一的法治也将必然随其前行高飞。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尹思源
话题五:媒体融合新生态下的版权保护
话题背景:近年来,传统媒体正加快融合创新的脚步,媒体生态格局、传播技术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与此同时,媒体融合新生态下的版权保护难题也在逐渐升级。面对新的挑战,版权保护也应作出适应新形势的调整,为媒体融合更好发展保驾护航。
专家评述:
媒体融合火热版权保护需跟上
在统计学中有个概念叫“长尾效应”,说的是在满足人们需求时,关注点除了集中在大多数需求的头部外,也不应忽视分布在尾部的个性化、零散的、少量的需求,因为这部分差异化的、少量的需求会在需求曲线上面形成一条长长的“尾巴”,长长“尾巴”里的数量累加起来可能就会形成一个比头部需求还大的市场。
传统媒体由于媒体形式及传播途径所限,往往只能关注头部内容的供给。而媒体融合则不然,网络传播无限接近零成本的复制及传播迅速、无地域限制的优势,让所有的内容都有成为爆款的可能。事实也确实如此,媒体融合将内容进行碎片化、资源化处理,按读者不同的需求,经“中央厨房”烹制生成千人千面的内容,通过算法“看人下菜碟”,精准传播。
媒体融合中运营的核心在于内容,优质内容的打造离不开版权的保护。媒体融合传播中的“长尾效应”让内容价值更为凸显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难题,因为相比头部内容而言,长长“尾巴”里的内容更为细碎、权利人信息更为分散,这给版权的确权、流转、维权都带来了挑战。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应当进一步完善版权配套制度中有关确权的登记制度、有关流转的集体管理制度的操作流程,发挥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对版权保护基石的作用,推动媒体融合的发展,满足版权交易各方对确权和流转便捷、高效、经济的诉求。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梁飞